“炒”员工,得给就业补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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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4:14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黄助)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近日,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劳动者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约,双方必须按照对等原则支付违约金。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应本着合法、对等和适量的原则,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指违约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据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就业补助金,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