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非法经营均可视为拆封条强行经营可予以拘留1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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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6:01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面对强行经营、拆封条经营的“回潮”现象,“清无”行动率先在法律上寻求法律依据,并取得重要突破,目前,公安部门已依法行政拘留34名档主,对出租房屋给非法经营者的房东,若情节恶劣,将被依法处以5万至15万元的罚款。 昨天,在市工商局召开的会议上,深圳市工商局局长申庆三透露,从目前“清无”行
对“清无”行动中死灰复燃现象,“清无”小组在法律上寻求“支撑点”和依据,现已取得重要突破。以前,“清无”对拆封条强行经营的档主只有抓住“现形”,才予以拘留,而现在则不必一定要抓住“现形”,只要重新非法经营即可视为拆封条强行经营,依法可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