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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开门立法:公众全面参与制定立法计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3:59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9月23日电(记者宋斌 蔡敏)中国“开门立法”工作开始由部门提草案、审议过程听民意的阶段逐步走向深入:公众从立法源头,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全面参与到政府立法活动的全过程。

  率先试点这项工作的安徽省公布,从9月5日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普通群众可通过写信、发电子邮件、发传真及亲自到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徽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项目提出建
议。群众的立法建议经过筛选和论证后,属于省级立法权限的,将在下年度立法计划中给予充分考虑;不在省级立法权限的,通过地方法制办或省人大向中央立法部门反映。

  年近70的老人严太芳是一位普通的退休干部,最近由于成为安徽省第一个立法建议人而备受关注。严太芳老人花甲之年痛失独子,儿媳却在老人滴血心头再撒“一把盐”——不准老两口探望孙子。老人找到法院寻求支持,因为法律条文空白得不到支持。严太芳得知政府在向百姓征集立法建议后,第一时间赶到省政府法制办,呼吁“建立祖父母对孙子女探视权的立法保护”。严太芳的名字一夜之间见诸于当地报端及电视。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武扬介绍说,不到20天的时间里,已经有40余件来自群众的立法建议,其中大多数都是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反腐倡廉、

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民生问题。

  事实上,在广东等沿海省市,公民全面参与立法项目立项的工作也正在启动并力求完善。而在过去,一般政府和人大就可以完成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是政府部门提出法律草案,人大审议后表决通过。对于地方规章,省级政府可直接制定。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起,中国立法制度中开始实行准允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看法分歧举行听证会、人大审议立法准许公众旁听,这些做法赢得了好评。

  不过,公民参与立法仍停留在一个前提上,即先有部门提出立法计划,制定相关草案,然后公众才能参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副处长何远国说,由政府部门包揽立法项目的立项权存在明显弊端,触动部门利益的法律、涉及多个部门又“费力无利”的法律往往进入立法的呼声高、落实差。此外,政府部门的立法内容还容易与群众迫切的需要产生偏差。让群众参与到立法项目的立项工作中来,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

  在安徽省此次征集立法项目的过程中,一位署名“飘忽不定”的网民就提出了几乎触动所有政府部门利益的建议:“立法禁止公车私用”。单位公车管理混乱,三分之一真正用于公务、三分之一领导私用、剩下三分之一司机家用,“飘忽不定”痛陈眼下公车私用现状,并建议在立法当中采取警告、罚款和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没收车辆等措施严惩。这条建议的社会响应度很高。

  又如群众关心的“立法规范城市养狗”这项内容,由于涉及卫生、公安、市容、畜牧等多个部门,又“费力无利”,没有部门愿意牵头拟草案。何远国说,如今,群众自己可以提出立法建议,政府部门想必就无法回避了。

  安徽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室主任陈宏光教授认为,将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提前到了立法源头的项目征集阶段,首先是前所未有地提高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其次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征求当地群众的立法意愿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地方工作的实际。此外,多渠道、多方位地征求意见还有利于立法工作更加完善、日益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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