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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两个涉“房”贪污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4:10 山西晚报

  吴本芳14年 崔福云13年

  本报9月23日讯(记者 霍雪飞 实习生 牛潇潇)“被告人吴本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今日上午,备受全省关注的吴本芳等四人贪污巨额公款一案(见本报8月23、24日报道),终于暂告一段落。

  阳泉中院认为,被告人吴本芳、吴勇伟、冀晓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刘幸福以签订虚假委托拆迁协议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2894577.8元,数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本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刘幸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吴勇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冀晓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回赃款80万元予以没收。

  又讯今日上午,本报多次关注的太原房地产交易所原所长崔福云,以贪污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阳泉中院认为,被告人崔福云在任时,利用职务之便,转出和截留公款共计2851504.2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崔福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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