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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官煤勾结需铁腕 逾期不撤资就应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09:47 东方网-文汇报

  ■文/新华社记者王学江田刚

  9月22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尽管目前尚无最终统计数字表明到底有多少人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但据有关人士估计,这个数字不会太大。截至9月21日下午4点,内蒙古不仅无一官员从煤矿撤资,而且有官员私下声称“宁不当官也不撤股”。这一现象表明,打击“官煤勾结”任重道远。

  官煤勾结、权钱交易,是我国矿难不止的根源之一。官员权力寻租,老板花钱买路,结成利益共同体,制造了无数的安全隐患,吞噬了众多矿工的鲜活生命,每一次矿难事故都给一批家庭留下了几代人难以愈合的伤痕。今年8月,中纪委等四部门发出了限期撤资令,各界人士拍手称快,撤资令充分体现了中央整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

  不过,要彻底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困局,仅仅指望“撤资令”还是不够的:其一,权力与资本、官员与不法矿主之间,已经通过巨额利润建立起种种复杂的利益裙带关系。正如内蒙古一位官员说的,入股办矿,“钱来得比抢银行都快”,其唯一代价就是动手签个字。其二,一些腐败分子将“法不责众”看作是自己的“护身符”和“防弹衣”,认为这已成为普遍现象,违规违法也就不再是问题。其三,随着监察力度的加强,官煤勾结的形式日益隐蔽,有的官员是以权力入暗股,靠不成文的“干股”分红;有的官员则是以家属、亲属、朋友的名义间接入股。

  “9·22”大限过后,各地正对官煤勾结问题展开清查。我们必须看到,打击官煤勾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决心必须十分坚定。从长远来看,根治官煤勾结,不能满足于关掉了几个矿井、惩治了几个贪官,而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管理体制和制度,从严治乱,综合治理。

  首先要严格执法,对于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的人员,一经发现查实,一律就地免职,以整顿纪律和作风。建立中央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的机制,严防地方保护主义,地方领导决不能以发展本地经济为理由,对官煤勾结行为态度暧昧、心慈手软。

  同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实现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例如,适当减少行政审批设置,尽可能通过“招拍挂”形式以市场手段配置煤炭资源;大力强化群众监督,尤其是鼓励煤炭企业职工进行监督举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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