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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成立执裁庭 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剥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1:39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9月23日电 记者今天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成立执行裁判监督庭,建立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该机制实施至今,执结率同比上升1.57个百分点,执结标的达17.82亿元,同比上升6.6亿元,执行质量明显提高。

  成都市中院于今年1月11日在执行局外设立具有正式编制、并与执行局和其他业务庭平
行的执行裁判监督庭(简称执裁庭),使其独立行使执行裁决权和监督职能,彻底实现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立。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成都市中院执裁庭庭长杨咏梅对记者介绍,从常理上说,执行案件是严格按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来执行,但现实情况有很多变数,从而使法院裁判文书中案件主体、事实等发生一些变化。执行案件中的义务承担主体经常发生变化。而按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设计,这种情况又不能另案起诉,因此就会出现在执行中需由法院裁决由新的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现象。

  在执裁庭的职权范围及与执行局的职责划分上,成都中院规定执裁庭受理具有司法性质的裁决,即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由原生效法律文书记载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的;因具体执行行为致他人实体权益受损的;以及对仲裁和公证的司法审查和法律规定的对强制措施不服的复议等。具体的执行裁决权共分为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十类。

  另外,对执行局依职权作出的裁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执裁庭进行事后的审查、监督。

  执裁庭还具有执行监督的职责。监督对象主要为:有执行条件而怠于执行的案件;监督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包括对本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对本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怠于作出裁定、决定、通知或怠于实施具体执行行为的,进行审查、监督,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王鑫 见习记者吴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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