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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应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4日15:30 深圳晚报

  多位委员针对防止特许经营走向企业垄断建议

  特许经营权应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

  本报记者丁荡新康剑波报道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这样的公用事业,是由一家经营还是多家经营?这个前两次审议中比较集中的问题,再次成为本次常委会会议讨议的焦点。
多位委员建议,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不得垄断经营,原则上应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在前两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中,委员们就普遍认为,将某一行业的经营权授予一家企业,会使特许经营由政府垄断走向企业垄断。而有效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控制价格,防止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利用独占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不是所有的公用事业都具有自然垄断性,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网部分,也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因此,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第十一条规定,即“市政府可以根据特许经营的行业特点和区域条件,将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

  在本次会议的审议中,多位委员坚持认为特许经营一定要提倡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新建建议,将该《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修改为:同一行业的特许经营不得垄断经营,必须授予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对于实在无法授予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对其垄断经营要单独提出一些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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