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民党拟定"两岸和平法"草案重要条文初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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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08:31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9月25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针对亲民党拟定的“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岛内“朝野”已协商届满四个月。亲民党23日宣布,国亲两党已达成共识,将于下周在“立法院”合作正式推出。 台湾媒体透露了该“草案”的重要条文内容:在“四不一没有”及“九二共识”前提下,为化解战争危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和平,成立由十七名特任官组成的“两岸协商特
拟文中写道,“两岸协委会”有职权签订如下内容的协议:两岸和平协议、两岸三通协议、大陆台商保障协议、大陆台商医疗及子女教育协议、两岸金融交流与监督管理协议、建立两岸非军事区、两岸自由贸易区,及“两岸共同参与非政治性国际组织”等有助于维持两岸和平之措施。 拟文说,“两岸协委会”得由委员中选任若干人组成代表团,进行两岸协商。“协委会”与大陆的协议须经“立法院会”通过。其中,“两岸和平协议”须经“立法院”审议,并交付公民复决通过,才有效力。 拟文还说,“协委会”应享有独立编列年度预算,且议决事项依程序确定、“立(修)法”或公民复决生效后,对全台各机关及人民具拘束力,各机关或公务人员有拒不执行者,“协委会”得移请司法及监察机关依法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