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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刑法增设欠薪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14:07 海峡都市报

  N中和法日

  王斌余讨薪受辱,一怒之下手刃4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引起社会巨大轰动(本版上期报道),同情与各种反思震荡着人们的心灵。素以关注公益事件而在律师界和新闻界闻名的湖南律师刘大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呈递立法建议,提出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增设欠薪罪。

  他的建议有人赞同,但法学界人士更多的是持反对意见,认为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关键在于执行好现有法律法规。

  律师建议

  刑法增设欠薪罪

  刘大华在谈到立法的必要性时说,这个悲剧的发生,不仅是王斌余个人的责任,可能也不只是被杀者的责任。应该说,更是制度的缺位,法律的遗憾。既然我们用民法、劳动法及行政手段仍不能有效遏制这类丑恶的社会现象,就应该考虑用刑法来调整。做法是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并制定相应司法解释。

  拖欠劳动者工资薪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并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妨害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将它提升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实现了社会危害性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相统一,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刘大华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第二百四十四条后面增加“拖欠工资薪酬罪”一条:在履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中,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犯此罪告诉才处理。

  刘大华表示,就立法的可操作性而言,他经过反复论证,充分考虑了在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中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初步设计了比较切实可行的立法思路。该思路力争做到既不扩大打击面,又不激化社会矛盾,同时又能较有成效地整治这种社会恶疾。

  刘大华已将自己的立法建议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呈递,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相应重视。

  各方评说

  “拖欠工资薪酬罪”

  刘大华的建议引发法律界人士关注,有人赞同,但更多的是反对意见,认为这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关键在于执行好现有法律法规。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刘军华赞同将欠资问题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刘大华建议把“拖欠工资薪酬罪”放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不当。欠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归入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较为合适,以体现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另外,将之归入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也可以,因为公司、企业、个体业主拖欠职工、雇员薪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周曙认为,重典治乱,用严厉的刑罚制裁拖欠工资者,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条捷径。但并不是非要用刑事手段去解决。靠严刑苛法维系的社会秩序不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事实上,许多地方和部门已经制定了大量专门用以清欠讨薪的法规和规章,依靠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欠薪者的惩戒已经达到足够严厉的程度,所以,解决欠薪问题,我们最需要的并非更厉害的大棒,而是想法将早就举着的大棒狠狠地、精准地砸下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鸿钧也认为,将欠薪行为独立定罪,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非重刑化、非刑事化的基本趋势和基本理念。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反而会引起社会其他问题。欠薪问题本身是一个债权债务履行的问题,现有的合同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已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可以依法规范,没有必要纳入刑事法范畴。

  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陈杭平说,这样的立法如果得以通过并实施,可能发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或者,置证据规定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于不顾,采用如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等措施来确证企业主存在“恶意拖欠他人工资薪酬”的行为,带有较浓的“有罪推定”色彩;或者,相关部门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虑,不积极贯彻执行,绝大多数欠薪者得不到制裁,该项立法也将失去应有的尊严。

  法学专家解读

  欠薪的主要原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鸿钧说,欠薪问题普遍存在无法解决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价值导向的失调。由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在劳资问题上,政府的政策倾向往往有利于资方。从当下看来,这既不符合法治与正义的理念,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次,与此相联系,这种效率导向的社会价值观也导致了官商合谋。欠薪问题很多时候是因为当地政府与企业主之间或明或暗的勾结,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却在这种官商合谋之下被牺牲掉了,更何况不少欠薪者本身就是政府部门。第三,司法不公、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欠薪问题可以诉诸的渠道很多,调解、劳动仲裁、诉讼等,但是社会仍存在大量的欠薪现象,这不是立法的问题,而是法律执行和司法运作环节出了问题。第四,以往的欠薪的救济都是劳动者个人或者以多人的名义而提起,缺乏组织性,同时也不利于与作为强势的企业主进行合法平等的谈判。所以应成立合法的群体组织,例如城市农民工俱乐部、城市农民工保护协会等,以群体的名义与欠薪者抗衡,温州打火机协会能在国际反倾销案件中打赢官司,就是一个很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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