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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福利责任承担有限 个税起征点应审慎权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0:50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各界广泛关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听证会,将于明日举行。

  这一听证会具有双重价值。首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首次引入听证会程序
,其对于推进全国人大的立法民主、立法公开将具有重要价值。其次,它是在全国层面的税制决策过程中首次引入听证程序,是税制法治化道路上迈出的具有重大象征意义的一步。

  具体到本次所要听证的主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的民意已经非常清楚:人们普遍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所提议的1500元的起征点过低

  这样的民意,其实是合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的。根据财政部长金人庆提供的数据,1993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之时,在当年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意图是非常明显的,立法者以个人所得税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工具。

  随后,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面急剧扩大,税务部门逐渐将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源,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于《个人所得税法》最初之立法意图的。既然本次立法只是对旧法进行修订,且只主要修订其中的一个技术性细节,自然就不应当严重偏离当初的立法意图。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较大幅度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合适的。

  从现实的税收结构平衡的角度来看,也有理由较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管是从经济增长的角度,还是从民意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都不应当长期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相反,政府收入应当与民众收入保持一种平衡。

  目前的税制以流转税为主要税源,而国内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和净出口驱动,因而,经济的高速增长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得以大幅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在GDP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可以预计,这种局面将会长期维持下去。基于这一趋势,政府显然应当调整税制,抑制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

  而回归《个人所得税法》最初的立法意图,减少个人所得税覆盖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一个最为明智的选择,因为,民众可以最直接地感受到减税的好处。

  只有通过减税,才能使民众负担与政府收入之间恢复均衡。这些年来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福利制度改革,其基本趋势是,政府逐渐减少对于个人福利的责任,尤其是普通工薪阶层,所享受的福利缩减幅度较大。也就是说,个人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福利与个人的负担出现某种失衡,至少大量民众有这种失衡的感觉。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使大量难以直接享受到政府福利的民众免纳个人所得税,是恢复人们的公平感觉的唯一有效办法。

  此一税制选择亦具有更为深远重大的政治社会价值。显而易见,中国社会将难以避免老龄化的趋势,有专家因此提醒民众,应当做好税负将会逐渐提高的心理准备。然而,由国家提供福利未必是最为可取的福利制度。西方国家的高税收-高福利制度,姑不论其导致家庭解体、民众依赖国家的负面社会、精神影响,仅从财政上,就已经纷纷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各国正在为改革苦思对策。

  相反,以家庭为基本福利保障单位的中国传统,是有其社会、文化优势的。同时,国家征集税收再将其用于福利,漫长的程序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损耗。从财政的角度看,个人自我保障的福利制度是最有效率的。政府目前似乎有意调整财政支出的结构,向民众提供一些基本福利保障。但可以预料,中国似乎不可能建立起西方式的福利制度。在相当长时期内,政府提供的福利将只能覆盖少数人口,因此,以家庭为社会福利保障的基本单位,国家对于国民的福利责任,则以救济、救急为主。这可能是中国福利制度的现实选择。

  根据政府的财政权利与福利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如果政府只能提供低福利,那么,政府就需要将更多的财富保留在民众手中,实行低税率,让民众有能力为自己提供保障。政府尤其需要豁免中低收入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正是这部分人口,将不得不承担自己的医疗、养老、教育等福利的主要责任。

  另外一个细节,也是立法者设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税率必须考虑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向城市拥有固定收入的人口征收,然而,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市就业人口中相当大比例的纳税人不拥有城镇户籍,将自行负担自己的福利,同时又要负担农村部分人口的医疗、养老福利。过高的起征点,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

  总之,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时候,人们有责任谨记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政府税收应始终与其对国民的福利责任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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