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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人冒领 判令储户和银行各负担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15:17 温州新闻网

  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李京华、郭晓)储户粗心大意泄漏银行卡密码导致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有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判令储户和银行各负担一半损失。

  2001年9月,李先生在某银行北京市分行西城区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上存款29.8万元。10月2日,李先生在与厦门某公司陈经理联系购车事宜时,应要求向其提
供了这张卡号和密码。此后,李先生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金额只剩下50元。当李先生调查后得知,自己的存款是10月2日在该银行位于温州储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证一次性冒取,于是立即报案。

  2004年3月,李先生收到厦门市中级法院邮寄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已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但被骗款项只能发还4.5万元,而其余25万元无法追回。

  李先生认为,该银行温州某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核义务而错误付款,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温州某支行、北京西城区支行共同赔偿其存款、利息、差旅费共计人民币309390.13元。但温州某支行则辩称,李先生擅自将密码泄漏他人,应自负其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银行温州某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他人持伪卡、假身份证办理取款时,未能审慎地发现并制止,对李先生的损失负有过错。而西城支行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随后,该银行温州某支行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自己的卡号及密码泄漏他人和该温州支行在支付款项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是造成李先生储蓄资金被他人冒领、资金损失的原因,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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