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抵触 沈阳“交管条例”今天提请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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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0:31 东北新闻网 | |||||||||||
晨报讯(记者关凤祥)今日,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将举行第23次会议。沈阳市政府将在这次会议上提请关于废止《沈阳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 据悉,《条例》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废止项目。而废止《条例》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制统一,避免沈阳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据了解,《条例》是由沈阳市政府提出,1998年经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内容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处罚条款的实施性规定。 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代替,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废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相比,无论是规范的内容还是处罚的种类、幅度,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有关专家称,鉴于《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的条款较多,因此有必要废止本条例。 《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部分不同之处对比
“撞了白撞”条例已废止 晨报讯(记者关凤祥)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去年6月,曾被全国广泛关注、认为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沈阳市政府第41号令———《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 41号令于1999年9月10日起施行。由于其中规定了5种行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况,被民间广称为“撞了白撞”。 以第八条为例,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要负全部责任。 2004年,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该办法被废止。 ( 华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