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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调整凸显三项经济涵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14:16 光明网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税,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个税调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是因为个税法涉及普通老百
姓的日常生活,并构成国家财政的第5大税种,还因为时移事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行税法的局限性愈加明显。我国于1980年9月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800元的起征点。25年之中,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增长很大,然而时至今日,8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没有提高,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此次个税审议修正案显然是应时之举。

  更重要的是,个税调整在适应新形势的同时,还承载着三大经济功能。

  首先,一松一紧,体现了个税的应有本色。近十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反而起着“劫贫济富”的逆向作用。统计数字显示,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并且对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其完税率最高。相反,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这显然违背了个税作为一种累进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提高起征点和对高收入者“重点照顾”则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其次,个税调整不仅能够调节纵向的贫富差距,而且还有助于缓解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经济学家曾经认为,由于要素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的“连通器”机制,落后地区会通过“后发优势”自动地追上发达地区。然而,近年来众多学者一致发现,中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存在一种“俱乐部”趋同现象,即东部地区处于一个高位发展平台,而中西部地区则限于一个低水平的发展平台,也就是说,地区差距可能会永久化。长期以来,个税非但没有助力落后地区,反而强化了地区差距。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报告透露,近些年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1个发达省市已自行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1200至1700元之间。较发达地区的“先行之举”虽然反映了800元标准的滞后,但也无疑造成了地区间税负的不公平,并加快了人才资源“东南飞”的进程。此番《修正案》统一起征点,规定擅自浮动扣除标准将被视为违法。这意味着一些发达地区也必须将标准拉回到1500元,而对于收入较低的中西部地区显然构成利好,从而为地区平衡创造了良好的财税环境。

  最后,个税起征点的大幅调高还有助于刺激消费,增加内需。数据显示,我国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较大提高,加之近年教育、住房、医疗等改革的深入,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早已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这表示居民基本的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从而,居民基本的生活费用也要缴税。这不仅影响了居民最基本的生活,同时也抑制了我国本已短腿的消费需求。而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收入水平越低的家庭,其收入中的消费比重越高。个税通过较低的起征点正好限制了这部分家庭的消费,通过提高起征点,低收入家庭节省下来的收入将有很大一部分用于消费支出,这显然对减少宏观经济掉入通货紧缩的通道有重要意义。

  不过,对于如何强化高收入人群所得税的有效征管,人们还颇有担心;并且,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地区平衡和增加内需等也决不是单单调整个人税所得税能胜任的。但是,不可否认,和谐社会的宏大建设就是有赖于这些小步快跑式的点滴进步的。(作者单位: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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