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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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0:14 温州新闻网 | |||||||||
本报讯 (记者 王斗斗 倪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人民法庭的设置、案件管辖范围以及巡回审理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决定》要求,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孝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
《决定》规定,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决定》规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地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 《决定》同时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