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后验小票是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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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北京电针对商场及超市内时常发生的不和谐现象,中消协昨天与中国百货商业协会针对六种“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联合进行了点评。 奖品、赠品质量问题免责 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特价、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条款: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特殊商品无“三包”承诺 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点评: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做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因此,“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 “最终解释权”变成挡箭牌 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 条款: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点评: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儿童游玩出事故商家不负责 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因此,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袁国礼)(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