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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可直接受理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11:55 海峡都市报

  N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可直接受理案件

  《决定》明确,对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人民法庭受理条件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及时补办立案手续;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将其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及时加强管理和督办。

  禁参加行政执法活动

  《决定》还明确,“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其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制原则是不相符的,是违法的。

  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由于案件较少而未设人民法庭,群众到基层法院打官司也不方便的地区,怎么体现便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策: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决定》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决定》还明确,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人民法庭应当主要设置在农村或者城乡接合部。城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镇不再新设人民法庭。

  科级以上法官

  担任庭长

  《决定》要求,要选派科级以上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直辖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可选派处级法官担任。

  《决定》要求,人民法庭庭长应当由政治强、业务精、善协调、懂管理的法官担任;除具备担任法官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官任职经历。人民法庭由庭长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审判事务、行政事务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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