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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4名责任人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11:35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9月30日电 (李丽静、张传新)“6·22”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案处理又有新进展。9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正式受理检察机关对“6·22”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案4名责任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提起的犯玩忽职守犯罪的公诉。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经依法审查查明,卫东,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济源市
港航管理局局长,2003年9月任济源市交通局副局长、济源市港航管理局党支部书记,2004年3月兼任济源市小浪底风景管理局局长;韩德全,2001年4月任济源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长;牛冬明,2004年5月任济源市港航管理局副局长兼交通航运中心经理;张水平,2004年5月任济源市港航管理局桐树岭港监站负责人。

  2004年6月,小浪底库区第三次调水调沙,河南省小浪底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济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黄(沁)河防汛办公室先后发出通知,要求调水调沙期间全面停止水上旅游活动,严禁旅游船只在库区内航行。被告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不执行通知要求,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在禁航期间不予禁航,仍允许水上旅游活动。

  2004年6月22日下午,开封市兴化精细

化工厂129名职工分乘“明珠岛一号”“明珠岛二号”游船在小浪底库区旅游,“明珠岛二号”船在航行中倾覆,造成死亡20人、失踪22人、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卫东、韩德全、牛冬明、张水平4人身为国家港航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特大沉船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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