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首例“气死人”索赔案宣判 “气死人”被判赔偿2.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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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18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气死人”该不该赔偿?芽贵州省天柱县法院日前以这个县电力局对死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为由?熏一审判决电力局赔偿其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据悉,这起因“气死人”而产生的索赔案在贵州尚属首例。 2002年7月5日8时许,原告舒德清之妻杨春香与原县电力局下属企业火电厂10名职工,来到县电力局找时任局长杨某某反映工资拖欠问题。杨局长说:“你们的问题
2005年1月,死者丈夫、原告舒德清向天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电力局赔偿死亡赔偿金9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