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说纷纭“堕胎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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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24 舜网-济南时报 | |||||||||
怀孕十四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 在刚刚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新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统称新《规定》)获得通过。 准备在12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对胎儿性别鉴定后擅自堕胎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规
对此,社会各界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计生部门:对控制男女比例有效果 记者采访了济南市计生委法规科的梁处长。梁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市计生委还没接到上级部门的具体文件,有关具体细节还不是十分了解,不便发表意见。记者向梁处长出示了媒体的相关报道。梁处长读后表示,性别比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省人大通过这一法规对控制男女人口比例失调有一定作用,有助于我省的计划生育大计。 此前,山东省就已有相关规定,这次的法规只是在以前基础上的修改。修改后的法规更加贴近计生实际,有利于相关单位更好地贯彻。 立法机关应在“两权”之间做好选择 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立法机关应在妇女堕胎权和胎儿生命权之间做好选择。 王忠武说,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能否堕胎,实际上是两种权利之间的一种“交锋”与分配。一种是妇女的堕胎权,这个权利属于妇女人权的一部分,西方的女权主义者曾经为此争取了几百年,它应当受到保护;一种是胎儿的生命权,尽管胎儿还没有出生,还不是一个现实“公民”,但也应享有生存的权利,故也要得到保护。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能否堕胎,其实是件复杂的事情,其中涉及到人权维护、生命伦理等重大的法律和文化问题,立法机关应该慎之又慎,要在两种权利之间做好规范和选择。所以,堕胎的事情要见诸于法律条文,立法机关应该听取更多方面的意见,如召开听证会等,也可借鉴国际惯例。 妇幼专家:“特殊情况”难以界定 济南妇幼保健院有关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到医院进行流产的孕妇一般孕龄都在70天之内,超过14周的不多,且因为“四种特殊情况”而进行人流的孕妇也在少数。 同时专家告诉记者,从宏观上来看,新法规对控制男女比例是有好处的,医院肯定要去执行,但“四种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仍有空子可钻。 比如,孕妇说她吃药后怕影响胎儿健康坚持要求人流,主管部门也无法去一一核实真实情况。 又如在“法定生育条件”的规定上,有的已婚孕妇可能会声称自己是未婚先孕而避开法规的约束。 市民:申请“堕胎”可能暴露隐私 记者在对市民的随机采访中发现,市民们对新规定提出的“14周以上的妊娠不得终止”并不十分“感冒”。很多市民表示,这样做可能把孕妇们推向那些“黑诊所”。 在市妇幼保健院,陪孩子等候检查的一位女士认为,现在做人流的原因很多,这样的“一刀切”会侵犯孕妇们的人身自由。 “而且很多人怀孕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如果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这对个人隐私也是一种侵犯。”这位孕妇告诉记者。 (见习记者 黄强 苏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