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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堕胎禁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1:24 舜网-济南时报

  怀孕十四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

  在刚刚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新的《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以下统称新《规定》)获得通过。

  准备在12月1日施行的新《规定》,对胎儿性别鉴定后擅自堕胎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规
定,其中还提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具有前三项规定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此,社会各界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计生部门:对控制男女比例有效果

  记者采访了济南市计生委法规科的梁处长。梁处长告诉记者,目前市计生委还没接到上级部门的具体文件,有关具体细节还不是十分了解,不便发表意见。记者向梁处长出示了媒体的相关报道。梁处长读后表示,性别比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省人大通过这一法规对控制男女人口比例失调有一定作用,有助于我省的计划生育大计。

  此前,山东省就已有相关规定,这次的法规只是在以前基础上的修改。修改后的法规更加贴近计生实际,有利于相关单位更好地贯彻。

  立法机关应在“两权”之间做好选择

  山东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认为,立法机关应在妇女堕胎权和胎儿生命权之间做好选择。

  王忠武说,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能否堕胎,实际上是两种权利之间的一种“交锋”与分配。一种是妇女的堕胎权,这个权利属于妇女人权的一部分,西方的女权主义者曾经为此争取了几百年,它应当受到保护;一种是胎儿的生命权,尽管胎儿还没有出生,还不是一个现实“公民”,但也应享有生存的权利,故也要得到保护。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能否堕胎,其实是件复杂的事情,其中涉及到人权维护、生命伦理等重大的法律和文化问题,立法机关应该慎之又慎,要在两种权利之间做好规范和选择。所以,堕胎的事情要见诸于法律条文,立法机关应该听取更多方面的意见,如召开听证会等,也可借鉴国际惯例。

  妇幼专家:“特殊情况”难以界定

  济南妇幼保健院有关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到医院进行流产的孕妇一般孕龄都在70天之内,超过14周的不多,且因为“四种特殊情况”而进行人流的孕妇也在少数。

  同时专家告诉记者,从宏观上来看,新法规对控制男女比例是有好处的,医院肯定要去执行,但“四种特殊情况”的有关规定仍有空子可钻。

  比如,孕妇说她吃药后怕影响胎儿健康坚持要求人流,主管部门也无法去一一核实真实情况。

  又如在“法定生育条件”的规定上,有的已婚孕妇可能会声称自己是未婚先孕而避开法规的约束。

  市民:申请“堕胎”可能暴露隐私

  记者在对市民的随机采访中发现,市民们对新规定提出的“14周以上的妊娠不得终止”并不十分“感冒”。很多市民表示,这样做可能把孕妇们推向那些“黑诊所”。

  在市妇幼保健院,陪孩子等候检查的一位女士认为,现在做人流的原因很多,这样的“一刀切”会侵犯孕妇们的人身自由。

  “而且很多人怀孕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如果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这对个人隐私也是一种侵犯。”这位孕妇告诉记者。

  (见习记者 黄强 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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