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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保护名泉法规 毁损名泉最高罚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1日09:32 胶东在线

  29日闭会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通过的条例比最初的条例草案加大了对破坏名泉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毁损名泉等行为最高可罚30万元。我国首部保护名泉的这部法规将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与条例草案相比,不仅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处罚种类,也提高了罚款额度。条例规定,对填埋、占压、毁损名泉泉池、泉渠及人文景观的;向泉池、
泉渠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污物的;在泉水露出区保护范围内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泉池等毁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停止违法行为外,最高都可处以30万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内的泉池内游泳、洗刷衣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增加了对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或者不应当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予以批准的;对条例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或者可以建设但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工程项目,擅自批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未责令限期封井的;对举报违反条例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都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名泉保护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管理部门应当对泉水补给区、出露区的保护状况进行巡检,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巡查、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名泉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工作证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同时规定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责任编辑:张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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