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乳”标志 15日起须标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08:49 每日新报 | |||||||||
已生产的奶制品设 3个月过渡期张莹 新报讯【记者张莹】为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并大力提倡和鼓励在灭菌乳生产中全部使用生鲜乳。
《通知》要求,自 2005年 10月 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必须标注“复原乳”;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 2006年 1月 15日。 据了解,对于用乳粉或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其产品标签的标志内容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酸牛乳》和《灭菌乳》等有关规定。 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要求,此类乳品还应符合几项要求。即全部用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鲜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酸牛乳、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其中,“××%”是指所添加乳粉占酸牛乳或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注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注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主要展示版面”是指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即: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明显,无需特意寻找的部位。如:圆柱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圆柱体面,其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部(即封口部位)不应计算在内;扇圆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扇圆面;长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最大一个侧面;正方体形包装其主要展示面应为任意一个侧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