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同居”公证遭遇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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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3日13:0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合肥10月2日专电(祖春玲屈凤丽)婚姻忠诚可以公证吗?同居能不能公证……记者从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公证部门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人们思想的解放,一些稀奇古怪的公证要求也出现,然而,因为缺少法律依据,“另类公证”遭遇尴尬。 据了解,现在市民办理公证的热情空前高涨,但目前只有14类事项属于公证受理范围,否则,公证部门将不予受理。近年来,他们接到一些在以往很少出现的令人难以理解
安徽省第二公证处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很多市民对公证这项业务了解不多,以为只要两方愿意就可以做,实际上合情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公证不能受理。公证员说公证只为有法律事实的事件进行公证,对道德进行公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安徽省第二公证处公证员还介绍到,进行公证的所有事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是不可进行公证的。 记者从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了解到,假如市民有超出公证业务范围的要求,可以找律师或者相关证人做普通的证明,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随着社会进步,百姓需求的增加,法律会逐渐调整,为公证提供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