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开放台港澳同胞就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4日05:44 海峡都市报 | |||||||||
N钟欣 本报讯台湾同胞前来大陆就业在国庆节全面放开,大陆用人机构可根据自己需要自主聘雇台港澳人士,大陆高校毕业的台港澳学生可直接在当地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6月颁布修订后的《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
原规定包括有“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大陆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条款。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 新规定还取消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规定,没有就业经历的港澳台居民也可以在大陆就业。新规定同时明确规定用人机构要为台港澳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受法律保护,与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据悉,自从该规定修订之后,很多省市相继出台地方法规政策,为台港澳人士在当地顺利就业提供具体保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