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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1:3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合肥市张先生来电询问:他供职于一家企业单位,十一期间正常上班,虽然节日之前单位给每位员工发了四百元的过节费,但此外没有任何加班费,过节费是否就是加班费?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工作人员答复:过节费和加班费不能互相代替。另外,针对很多读者关心的“值班算不算加班”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解释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比如出于防火防盗的考虑而安排的值班,不能视为加班。约定俗成的“加班”指的是用
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如果劳动者在国庆期间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争议仲裁。

  本报见习记者 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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