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诊疗须告知辐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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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4:08 重庆晨报 | |||||||||
据新华社4日电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避免一切不必要照射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辐射事故禁缓报谎报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同时规定,金属冶炼厂回收冶炼废旧金属时,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等。 重大事故火速报国务院 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