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 公民有权提起责任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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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4:0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据成都商报4日消息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政府令,《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被追究者所在的本机关等均有权提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
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等。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失职、渎职等,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