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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须告知辐射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6:59 重庆晚报

  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条例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
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新华社)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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