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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复原乳”须明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7:54 潇湘晨报

  本报讯一直被我国乳品企业当作纯鲜牛奶、酸牛奶销售的“复原乳”(用奶粉还原的液态奶),自今年10月15日起将在消费市场被打回原形。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该部门向全省各市州质监部门及生产企业转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液态奶生产备案工作,凡未经备案者将不得生产液态奶。

  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5日起,“复原乳”与产品名称应标注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
展示版面;标注的“复原乳”字样必须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至2006年1月15日。记者夏雨 实习生 陈明明 汤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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