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报瞒报辐射事故追究直接主管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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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8:44 天津日报 | |||||||||
新华社受权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田雨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
条例共7章69条,分别为总则、许可和备案、安全和防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该条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据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田雨)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