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禁止缓报、瞒报辐射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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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此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