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前应告知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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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09:3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本报北京讯根据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规定,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放射诊疗前,有责任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这个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订与本单位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条例强调,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条例明确,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田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