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有关条例规定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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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5日13:5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4日电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农民工也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指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并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新路电话:编辑部8322700广告部 8312781发行部 8245040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汕头经济特区报社电子报编辑部制作 E_mail:sten@stnews.com.cn 电话:0754--8633440传真:8910196邮编:51504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