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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将被处20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7日14:55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四子王旗杜尔伯特草原的巴特尔,因酒后骑自行车闯红灯,接受了值班交警的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思想教育。他说:“交警告诉我,明年我的这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将被处以20元罚款。”

  巴特尔觉得很委屈。他说:“我们在草原上可以骑着摩托车

  随便走,更别说自行车了。”在内蒙古自治区,像巴特尔一样,很多进城的农牧民不懂得“走路讲规矩”,由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也在逐年上升。为了抑制交通安全事故,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并决定于2006年1月1日实行。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荣院院介绍,《处罚规定》共有34条,是在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多次召开立法论证会后形成的。他说:“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是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之一,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的交通事故中,大量的是非机车、行人、乘车人违反交通通行规则造成的,为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安全法的六种行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自治区交警总队事故对策指导支队的王葆元说:“内蒙古的许多城市发展历史较短,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

交通法规意识淡漠,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措施,有利于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有利于解决车、路、人之间的矛盾。”(记者汤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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