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惧怕“和促法” 发声明称事态严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8日14:23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0月8日消息据港媒报道,台湾朝野为了“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剑拔弩张,民进党和台联党都表示将反对到底。台“行政院长”谢长廷昨天在“立法院”答询时表示,“和促法”如果通过,会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因为该“法”的倾斜,台湾的现状将无法维持,很多原本的坚持将因此而放弃。 针对“立法院”下周二即将表决亲民党版“两岸和平促进法”,台湾当局“陆委会
“陆委会”发言人游盈隆说,“立法院”如果在此时通过这部“和促法”,“陆委会”将不排除申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进行“释宪”。 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力推的“两岸和平促进法”已届满四个月协商期,国亲两党决定同步动员在下周二“立法院”院会闯关。 “海峡两岸和平促进法”草案主要内容包括: 在“四不一没有”及“九二共识”前提下,为化解战争危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和平,成立由十七名特任官组成的“两岸协商特别委员会”。委员会由每届“立法院”各政党(团)依比例推荐公正人士组成,任期与“立法院”届期相同,主任委员与副主委由委员互眩 “两岸协委会”有职权签订如下内容的协议:两岸和平协议、两岸三通协议、大陆台商保障协议、大陆台商医疗及子女教育协议、两岸金融交流与监督管理协议、建立两岸非军事区、两岸自由贸易区,及“两岸共同参与非政治性国际组织”等有助于维持两岸和平之措施。 “两岸协委会”得由委员中选任若干人组成代表团,进行两岸协商。“协委会”与大陆的协议须经“立法院”会通过。其中,“两岸和平协议”须经“立法院”审议,并交付公民复决通过,才有效力。 “协委会”应享有独立编列年度预算,且议决事项依程式确定、“立(修)法”或公民复决生效后,对全台各机关及人民具拘束力,各机关或公务人员有拒不执行者,“协委会”得移请司法及监察机关依法惩处。(火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