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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今日起禁止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9:0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携犬外出,犬只所产生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对犬主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峰会期间从重处罚。昨天,市公安局和市市政委正式出台《关于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对于“通告”中涉及的条文,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做出了全面解释。

  宠物不能进入公共场所

  “通告”中规定,不能进入公共场所的,不仅仅是犬类,同时所有宠物类动物都被禁止进入。

  据介绍,目前我市养鸟、宠物猪,甚至于蛇、蜥蜴等另类宠物的大有人在。这些宠物也都不能进入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尝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尝候车室、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同时,通告还规定,如果狗叫影响了他人休息,犬主不制止将受罚。

  未成年人不得带狗外出

  在“通告”中,携犬外出,必须由成年人牵行。昨天,治安总队解释,由于有这一条,所以未成年人不得带狗外出。

  据介绍,未成年人带狗外出,或是外出的犬类没有束犬链,或者没有主人的犬,将被有关部门捉走,并用妥当方式处理掉。

  通告为何有时间限制

  通告有效期限为2005年10月9日至2006年3月31日,禁止期限只有5个多月。治安总队对此解释说,正式的执行条例要经过人大审议才能生效。但是,峰会临近,市民对于满大街犬类乱窜十分反感。于是,由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该通告。在正式执行条例生效前,对犬类宠物进行严格管理。

  犬主不服从纠正将受罚

  通告规定,犬主不服从纠正和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冯超)

  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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