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间酒家雇主拖欠工资被罚15000港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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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14:51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驻香港记者 段爽):香港一间酒家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昨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据悉,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一千三百元,因此被起诉。
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