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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莎莎向上海莎莎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2:38 新闻晚报

  晚报讯 因在门店广告和宣传资料上使用了“莎莎”以及“SaSa”字样,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国际知名的化妆品销售商“香港莎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并被索赔62.2万元。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香港莎莎诉称,其作为亚洲最大的化妆品销售和健美美容服务商之一,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且已于1997年至1998年在内地成功注册了“莎莎”中文名及“SaSa”英文名的商
标名和logo。但在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营业招牌、网页以及礼品袋上突出使用“莎莎”及“SaSa”字样,经营美容美发及化妆品销售业务。上海莎莎的上述行为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双方的产品及服务容易产生混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莎莎的委托代理人指出,虽然的上海莎莎的法人曾在化妆品企业内工作过,但并不能证明上海莎莎就是恶意仿冒香港莎莎,且在上海莎莎1997年进行工商注册时,香港莎莎并未在大陆拥有注册商标。

  香港莎莎昨天提供了一份经过公证的上海莎莎的消费者积分表,上面明显使用了SaSa字样。对此,上海莎莎代理人指出,这份表是企业为了解会员基本情况制作的,属于企业内部资料,香港莎莎能拿到属于窃取行为。

  对法官提出的为何要在表中使用英文“SaSa”字样及为何企业起名叫“莎莎”的问题,上海莎莎代理人指出,这就好比草稿纸,每个员工在制作表格时,有不同的习惯,而且“SaSa”是“莎莎”的汉语拼音表示。给企业起名叫“莎莎”,是因为“莎莎”与年轻女性存在某种关联性。因此,不存在故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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