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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规范黑龙江零售药店明年起禁售注射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9:03 桂龙新闻网

  近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我省将加速推进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2006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药店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执行,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据了解,从10月份起,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从2006年1月1日起,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制剂(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准零售经营的药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剂、医疗用毒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品、抗病毒药品、肿瘤治疗药品等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应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或变相发布广告。

  另外,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须分柜摆放;驻店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等。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要并处罚款,并记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结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事项工作,按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来源:国际在线选稿:见习编辑苏熹作者: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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