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违约想要索赔有点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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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5:14 时代商报 | |||||||||
时代商报讯(记者 黄琳)昨日,本报报道了不如期开栓,用户可按合同索赔一事。不过,当刚迁新居的王若冰想与供暖企业在合同上增加赔偿细则时却遭到拒绝。他感到疑惑:《供暖合同》中并没有赔偿标准,供暖企业又不愿“增项”,这让自己手中“尚方宝剑”的分量大打折扣。 根据《沈阳市冬季供热运行及服务管理规定》,如果供暖企业不按期供热或中断供
王若冰与供暖企业协商,在合同“其他约定的事项”中补充上供暖不达标的赔偿标准。然而,这一提议被供暖企业工作人员以“不能作主更改合同条款”为由拒绝。 供暖企业也有自己的苦衷。他们还没有接到赔偿标准的相关文件,因此无法与用户签订赔偿补充协议。 记者了解到,在《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明确供暖不达标,用户有权要求供暖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采暖费的返还数额根据温差和累计时间,按收费标准来计算,具体赔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但沈阳市已公布的相关文件中,没有对供暖赔偿标准的规定。 王若冰对此很纳闷,由于合同上没有赔偿标准,一旦供暖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势必会在赔偿问题上与供暖企业打起“拉锯战”。 只有赔偿原则,没有赔偿标准,这样的责任约定是否过于“概念化”? 对此,律师马洪林表示,居民把采暖费交到供暖企业那一刻,双方的法律关系就已缔结,双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供暖的格式化合同中没有赔偿标准的约定,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 而同在违约责任一款中,对乙方(即用户)未如期交纳采暖费的,甲方(即供暖企业)按什么标准收取滞纳金,以及何种情况下有权停止供暖等用户违约责任做了详尽的说明。马洪林律师说,这种违约责任条款的不对等使得这份合同有失公平,从某个角度来讲,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 打开这个“结”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出台供暖赔偿的实施细则,使得赔偿有据可依;同时将这一赔偿标准作为《供暖合同》的补充规定予以明确,使合同恢复公平性,让市民手中的暖冬“尚方宝剑”名符其实。 《不开栓 居民可向供暖单位索赔》接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