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驿站:一次植树二份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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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35 法制早报 | |||||||||
2003年3月,罗地亚公司与原野公司签订了一份《植树合同书》,委托其对厂区东部约10000平方米的空地 进行片林绿化,种植香樟树约1070棵,总造价52526元,并负责养护一年,保证100%成活。3月20日,原野公 司种植完毕,罗地亚公司出具书证认可香樟树实数为1072棵。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份《绿化合同》,罗地亚公司委托原野 公司种植香樟树1070棵,并负责管护工作至2003年10月1日止,工程总造价49500元;如因特殊原因毁林,原 野愿意回收苗木。事后,罗地亚公司支付了395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野公司经交涉未果,向法院
法院认为,原野公司与罗地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罗地亚公司提供的五张照片所反映的1000 余棵树的树型特征是成长了一段时日的树,故推定双方间实际上仅履行了一份种树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 依法判决罗地亚公司归还原野公司公司价款10000元,驳回罗地亚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供稿: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陈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