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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春田教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9:46 法制早报

  龙岩卷烟厂的商标意识差是导火线。首先是忽视了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标志的区别。龙岩卷烟厂一直强调该厂 享有七匹狼香烟标志的最初使用权,即把“标志”当作了其对“七匹狼”的权利指向。但翻遍我国的《商标法》和《专利法》 ,都找不到“标志”这一称谓,“标志”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是对商标的使用有盲区:不使用、不注册。香烟的品牌必须进行商标注册,未经
注册的,法律所能给予该品牌的 保护是有限的。龙岩卷烟厂既未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未申请“七匹狼”香烟的注册商标,从《商标法》的角度上很难对 其给予保护。根据《商标法》,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的恩怨该如何了结?最好的办法是和解。现在法院的判决只是解决了几场行政诉讼,但远远没 有解决双方的商标权归属问题。在下一步,无论是

七匹狼公司和益安公司,还是龙岩卷烟厂,都面临着七匹狼商标的尴尬,因 为龙岩卷烟厂只有重新注册才可以获得七匹狼香烟的商标,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论谁申请类似商标, 对方都可以直接或间接提起争议,那就重新走上了再异议、再复审、再诉讼的老路,那么,这两个商标永远都注册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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