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抽查药店降价情况 驳斥部分药店“信息不畅”之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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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0:17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诒茜)日前,本报报道了我省药品降价情况(见本报2005年10月11日A02版),近日广东省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行动,检查执行情况。省物价局同时驳斥了个别药店关于降价政策发布不到位的说法。 检查发现,目前国家的政策能够及时到达执行者手中,各经营零售业务的药店也基本能够及时完成调价工作。
检查中也发现个别药品的价格标签未进行更改,电脑中个别药品单价尚未调整,物价检查部门将跟踪、督促。 至于个别药品经营者反映,物价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信息发布渠道不畅,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粤价[2001]87号)规定,“我省指定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在规定执行日期前,将通过指定媒体——广东省价格信息网、粤港澳价格资讯网向社会公布”,并明确:“通过指定媒体和电子邮件公示的药品价格和政策,与正式文件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示规定日期、内容及其要求执行。”这些规定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效果良好。因此,这次的药品降低政策也不例外地通过上述渠道进行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