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1月1日起起全省零售药企不准经营9类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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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0:35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姜艳)从近日召开的全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9类药品在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致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为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从明年开始,重点加强对公
与此同时,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实行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广告。各级药监部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店,将取消其处方药的经营资格;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