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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起全省零售药企不准经营9类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10:35 河北日报

  本报讯(记者姜艳)从近日召开的全省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9类药品在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包括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致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为进一步消除群众用药隐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从明年开始,重点加强对公
众自我药疗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滥用处方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快推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其中,必须凭处方方可销售的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在全省范围内零售药店一律凭处方销售。对国家未明确规定凭处方销售和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品控制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各零售药店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凭诊断病例以及驻店职业药师、从业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与此同时,全省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要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实行开架自选销售,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变相广告。各级药监部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药店,将取消其处方药的经营资格;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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