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批示不作办案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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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0:47 现代快报 | |||||||||
据《法制日报》报道不能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更不能包办代替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性的决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要求。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岳忠说,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可以对来信来访作出批示,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交办,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批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后交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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