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内高校 政府助学奖学金须公示七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0:15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林可邹锦强)昨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2005年秋季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政府助学奖学金必须公示7天,不能截留、挤占、挪用。 政府助学奖学金是今年我省资助贫困生的一大举措,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含民办高校、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约20%贫困家庭学生,一年按在校10个月计算、发放补助额。对其中5%左右的特别困难学生(简称“特困生”)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省教育厅要求各高校在春季“政府助学奖学金”基础上,对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生、特困生及有关情况进一步摸底调查,并进行评审公示后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政府助学奖学金”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各高校在报送和推荐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7天,接受师生监督。“政府助学奖学金”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对不按要求发放“政府助学奖学金”的高校,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另外,为扩大奖励资助面,享受省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不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另行下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