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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我国须建设强大海上力量维护海洋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15: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20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近日载文介绍了中国海权等问题。文章提出,中国海权的个性特征在于国家统一进程与国家海权的实现进程相一致。

  文章中写到,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center)的阶段。

  文章指出,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seacenter),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

  文章还写到,中国海权具有自身的个性特征。这些个性特征包括:第一,国家统一进程与国家海权的实现进程相一致。

  第二,特殊的地缘政治条件决定了中国海权属有限海权的特点。与法国的情形相似,而与美英两国不同,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容型的国家。中国海权应是有限海权,其特点是它基本不出主权和国际海洋法确定的中国海洋权利范围,海军发展不出自卫范围。

  第三,中国海上军事力量发展是远期战略的上述有限性与近期策略上的无限性的统一。中国不可能不需要发展在全球范围得以保护其海外利益的海军力量,并随中国海外利益的扩大而扩展。这种扩展进程是无限的,但其性质却不出自卫的限度。(张文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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