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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望年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57 石家庄日报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望年底出台 让修房款的使用明明白白

  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杜宇)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可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查询。各地群众可以将有关意见寄送到建设部,地址是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是100835,或发送电子邮件至fgc1@mail.cin.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5年11月10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内容?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房,其区分所有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储存,是指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所有人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政府监督,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

  不少业主要求《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各地现行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不一,有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有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有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管理模式过多易引发资金管理的混乱,增大资金被挪用的可能,增加资金监管难度。

  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一个代收代管单位,我们考虑,政府主管部门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由其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新华社记者杜宇

  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访建设部有关负责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状况如何?

  答: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少城市的资金归集量较大。

  但是,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只对商品房或只对房改房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资金的归集面较孝归集率较低;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资金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地方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情况;使用程序繁琐,资金使用量小,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为了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尽快出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非住宅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产权多元化条件下,为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及更新、改造问题而存在的,而非住宅一方面单一产权人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多个产权人共同应对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也比较强,没有必要强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办法》将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仅限定于多产权的住房。对于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由于非住宅和住宅之间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根据《条例》规定,其业主也应当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问:为什么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维护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居民个人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

  由于我国的住宅建筑绝大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且多以小区开发的方式组织建设,因此,住宅和住宅小区普遍存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电梯、水暖、照明、煤气、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直接关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由于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容易出现资金归集上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对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经常性的保障资金,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改造,事关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华社记者杜宇

  新闻背景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由来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介绍了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由来。

  这位负责人说,借鉴香港和国外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1998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为贯彻文件精神,1998年12月,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鉴于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必要性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并明确授权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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