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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权益受侵害可提起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1:15 三秦都市报

  住宅建设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使用费标准授权国务院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会所”归属不再做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业主共同权益受侵害

  业主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草案曾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有人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切实维护业主权益是必要的,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定的比例过高,建议降低比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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