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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顺民意做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3:09 海峡都市报

  N综合《北京晨报》新华社

  本报讯昨天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大修改。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据胡康生透露,草案还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有望于明年3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表决。

  关于城市拆迁

  保障拆迁居住条件

  对于城市拆迁居民而言,今后政府不仅要依法给予补偿,还要对其居住条件负责。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中拆迁的条款应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关于建筑物所有权

  会所不归业主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会所不再归业主所有。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界定了小区道路的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物业纠纷

  个体业主能告物业

  今后遇到仗势欺人的物业公司,个体业主不用通过业主委员会就可提起诉讼。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地到期自动延续

  物权法草案此前的审议中,关于建筑用地70年大限的条款着实引起不少人的担心,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筑用地期满前一年必须申请续期。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

  承包地可以抵押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委员会认为,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如果不允许承包地抵押,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关于农村宅基地

  转让暂不放开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此,社会上有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草案的规定,有的认为,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应允许转让。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似不宜放开。因此,建议对这一款的规定暂不作改动,拟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研究考虑。

  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

  关于集体财产归属

  未做具体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此,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应具体规定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个问题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草案更通俗易懂

  此外,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按照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对公示、相邻关系、共有等增加了名词解释。

  □相关链接

  个税法二审草案

  起征点调至1600

  备受市民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今天上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了解到,二审草案中,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由原草案的1500元上调至1600元;另外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目前实行的税制暂不修改。

  除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外,22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还将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审计首次修订。

  审计法首次修订

  据新华社电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

  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多个部门的推动下,10年来审计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启动。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三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可查被审计单位

  存储账户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执法主体地位

  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

  上级审计机关

  人事话语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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