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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将至少有五大改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4:13 重庆晨报

  10年来审计法首度修改,此举带来的效应并不亚于审计报告,其影响甚至更为深远

  据新华社10月22日电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多个部门的推动下,10年来审计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启动。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五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

  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都与转移金钱路径密切相关。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也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限不足,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这一“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发挥很大的威慑效果。

  审计机关可请公安等协助

  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审计执法主体地位明确

  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是执法主体,导致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审计监督范围扩大了

  此次修改,还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草案将现行的审计监督范围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将“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将“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上级机关的人事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李金华在作说明时表示,此举是参照了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是“为更好地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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